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工作规则》的通知</br>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br>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br>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br>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4、出境定居的;</br>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br>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15%的.符合上述条件要件齐全的,中心须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br>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