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国有企业编制的演化过程。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企是有编制的,叫做“定岗、定员、定编、定资”。根据行业不同,属性不同。国企分央企、部企、省企、市企。国企由所属上级确定工资总额,确定岗位工资。招用员工,开除员工需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内招工——为正式员工,有计划外招工——为临时工。
随着国家推进国企的改革,很多央企、部企、市企下归地方管理,一般中小型国企下放到区属国资委管理。
从1985年开始部分国企实行合同制用工,大概到1995年完全实行合同制用工。取消了计划内用工形式。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国企相对来说,基本上没有“硬性”人员编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盈亏,增人与减人。
统一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国企现在的用工形式为:
1、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缴纳社保、企业发工资、企业定岗等。是国企相对在编人员。
2、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公司收取服务费等等。不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3、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目的,不超过6个月的用工形式,不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现在国企这三种用工形式,第一种用工形式也不是企业一成不变的固定编制。
在编与不在编只是区分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
和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企人员编制相比,有本质区别。也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现在,一般国企用工不受所谓“国家行政机关限制,用工指标限制。所谓定岗、定员等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方式。企业有权自主定岗、定员;企业有权变更生产、经营,组织机构形式,企业有权合理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编制,用工,开除员工等都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才能实施。
现在,企业只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依法行事就可以了。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企是有编制的,叫做“定岗、定员、定编、定资”。根据行业不同,属性不同。国企分央企、部企、省企、市企。国企由所属上级确定工资总额,确定岗位工资。招用员工,开除员工需要上报主管部门批准,有计划内招工——为正式员工,有计划外招工——为临时工。
随着国家推进国企的改革,很多央企、部企、市企下归地方管理,一般中小型国企下放到区属国资委管理。
从1985年开始部分国企实行合同制用工,大概到1995年完全实行合同制用工。取消了计划内用工形式。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国企相对来说,基本上没有“硬性”人员编制。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盈亏,增人与减人。
统一执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
国企现在的用工形式为:
1、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缴纳社保、企业发工资、企业定岗等。是国企相对在编人员。
2、劳务派遣工——由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劳务派遣公司收取服务费等等。不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3、临时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量为目的,不超过6个月的用工形式,不是用人单位在编人员。
现在国企这三种用工形式,第一种用工形式也不是企业一成不变的固定编制。
在编与不在编只是区分正式员工与非正式员工。
和计划经济时代的国企人员编制相比,有本质区别。也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现在,一般国企用工不受所谓“国家行政机关限制,用工指标限制。所谓定岗、定员等只是企业内部的一种管理方式。企业有权自主定岗、定员;企业有权变更生产、经营,组织机构形式,企业有权合理解除员工劳动关系。
过去,计划经济时代,企业编制,用工,开除员工等都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才能实施。
现在,企业只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依法行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