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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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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及保管行为活动,维护公司利益,根据《民法典合同篇》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保管与报废。
第三条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坚持“领导审批、专人保管、合法慎用、使用登记”的原则。
第二章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
第四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统一刻制,由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损坏、遗失或被盗应及时报告,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行政部履行相关手续后重新刻制下发。
第六条 各部门在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执行下列程序。
(一)申请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同时注明合同专用章用途和专门保管人员,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报行政部门备案。
(二)申请部门持申请报告由公司统一办理,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按照公司统规格、样式。
(三)申请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刻制后须送行政部印模备案。
第三章 合同专 用章的使用。
第七条 合同经编号、审批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方可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合同专用章仅限于订立各类经济合同时使用,持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各部门对本部门的合同专用章的使用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公司因经济活动需要对外签订合同时,经办人须先填写用印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再报总经理审签后方可使用,未经审签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原则上合同业务经办人员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订立合同,如确需携带时,应由公司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并出具书面证明,且制定相应的保管措施后方可借出,出借人与借出人对该合同专用章在外借期间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已盖章的合同和文件,如不能使用或不能执行,必须交回行政部,并予销毁。
第十二条 公司设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印章管理人员对用印范围和用印手续严格审查,并对用印情况进行登记。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提供并使用专用章。
(一)未经编号的合同。
(二)缺少审核及签字文件的合同、文件。
(三)属于代签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合同、文件。
第四章 合同专用章的保管。
第十三条 合同用印后,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收回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 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将合同专用章交制他人保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临时请假,应经总经理批准后指定临时保管人员,并做好交接记录。
第十五条 在不使用期间,合同专用章在使用期间,印章管理人员必须保证印章在自己的控制范围之内。合同专用章印章保管人需将印章保存在带锁的文件橱中或保险柜里面。
第十六条 合同用章丢失、损坏、被盗时,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向总经理汇报予以处理,登记挂失作度。废止的合同专用章保存年。
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的停用与更改。
第十七条 合同专用章的体用由各部门提出处理办法,报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合同专用章送交工商行政部封时存或销毁。并按《公司印章管理规定》建立合同专用章上交、清退、存格、销毁的等级档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专用章须停止使用。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合同专用章图样改变。
(三)合同专用章使用损坏。
(四)合同专用章遗失或被盗。
第十九条 各部门需要增刻或变更合同专用章,以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变更合同专用章后,应将报废的合同专用章交行政部销毁,不得私自存用。
第六章 印章使用不当的处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没有按照用印程序进行使用的,按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款,未造成损失的,每次按给予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人员私下自用、外借、丢失合同专用章的,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处罚款2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款作为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人员私自将公章带出办公区域的,每次处罚款200元。
第二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对空白材料进行盖章的,未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罚款5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款作为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以上罚款由行政部门执行,罚款费用从工资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拟定和修改由行政部门负责,经总经办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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