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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 虎头 电池与山东 双虎 电池争 虎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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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品牌争夺在市场竞争中的权重日益增加,司法保障“知识产权真正的市场价格”的作用更为突出。2015年,广东法院及时回应司法需求,围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在提高审判效能、统一司法保护标准方面作出积极尝试。在知识产权周到来之际,本报开设《聚焦国际知识产权日·广东在行动》栏目,用案例、法官说法等形式,呈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进步。
广州老字号“虎头牌”电池,在两届广交会上遇到了“孪生”兄弟——来自山东临沂华太电池公司生产的“双虎牌”电池,两者都披着非常近似的“虎皮”,从外观上很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前者一纸诉状将华太公司告上了法庭。
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中有哪些法定构成要件?去年,广东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双虎牌”电池使用与“虎头牌”电池相近似的“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19日,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二审主审法官,听其讲述该案审理过程中的难点及启示。
案件回放:广交会遇冒牌“兄弟”也穿“虎皮”。
广州老字号“虎头牌”电池,在2008年的第104届广交会上遇到了一个“孪生”兄弟——来自山东临沂华太电池公司生产的“双虎牌”电池。两者从外观上看底色均为“红黄色”包装装潢,并都以红色为主,黄色为点缀,与“虎头”商标一起使用,很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虎头牌”电池生产商广州轻工集团控股子公司自1990年就已经开始在“虎头牌”电池上持续使用红黄结合的包装装潢,突然冒出来一个冒牌“兄弟”,并把自己穿了多年的“虎皮”闷声不响披上了,“虎头”公司自然不乐意,立即向当时的大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进行了反映。后者对违规产品进行了处理。
2011年,第109届广交会期间,华太公司又在展会上展销了涉嫌侵权的“双虎牌”电池产品,虎头公司和广州轻工集团遂以“双虎”电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0万元。
原审法院一审认为,涉案的“虎头牌”电池为知名商品,其“红黄色”包装装潢与“虎头”商标长期结合使用,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为该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故华太电池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双虎牌”电池停止使用与“虎头牌”电池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二审焦点:“双虎”电池提出质疑否认侵权。
一审判决后,华太公司表示不服,随即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郑颖介绍说,综合原告和被告的证词,二审的争议焦点落在了:虎头公司主张权利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华太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若构成不正当竞争,华太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省高院认为,虽然“虎头牌”电池主要为出口,但是否构成知名商品,须以中国境内为地域标准,地域范围的认定应综合考虑销售地点、宣传范围、获得荣誉等因素。“经查明,‘虎头牌’电池出展历届广交会,大量进出销售合同订立于展会活动期间,大量销售行为发生在境内,而且,‘虎头牌’电池在多家报刊上均有宣传,宣传的受众人群包括国内公众,曾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等,故应属知名商品。”郑颖说。
“而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特有包装装潢要件,需满足长期生产使用及外观设计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等,”郑颖介绍说,综合设计特点、使用时间、商品生产销售规模、商誉等因素,省高院最终认定“虎头牌”电池“红黄”包装装潢构成特有包装装潢。
在华太公司是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问题上,省高院认为,“虎头牌”电池的“红黄”包装装潢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双虎”电池采用与其近似包装装潢,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故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华太电池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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