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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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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女的也太粗心了:睡梦中以为是丈夫回家,竟与窃贼发生性关系。
这是一个真实的狗血案例,发生在江苏省扬州市某小区内。女主人在睡梦中,将入室盗窃的窃贼误认为是自己的丈夫,非常配合地发生了性关系,直到后来开灯,才发现对方是窃贼,不是自己的丈夫。这种情形是否构成强奸罪。
一、窃贼深夜入室。
2018年9月28日晚上23点左右,窃贼李某乘坐出租车到了位于扬州市某小区路口下车,步行到被害人陆某居住的房屋窗前,掰断防盗网到钢条,翻窗进入被害人陆某的家中。
二、睡梦中的女主人以为是丈夫回家。
女主人陆某此时已经入睡一段时间,迷迷糊糊感觉有人“回家”,进入房间,房间的灯没有打开。陆某以为是自己的丈夫从上海回家,并未起身查看。
三、以为是丈夫回家,竟与窃贼发生性关系。
窃贼李某进入房子后,在多个房间来回走动窥探。在走到卧室房间时候,发现了女主人睡在床上,于是主动上前与女主人发生关系。女主人以为是自己的丈夫,因此没有拒绝,两人非常配合地发生了性关系。
四、开灯后,发现是窃贼。
在发生完关系后,房间灯打开,陆某才发现该男子并非自己的丈夫,悔之晚矣。但考虑到自己和家人的安全,为了不让窃贼李某伤害家人,陆某没有大声呼救。窃贼李某还要求添加陆某的微信,女主人陆某无奈只能同意添加微信,后窃贼李某离开。第二天凌晨,女主人陆某报警,警方很快将窃贼李某抓获归案。
五、李某辩解不构成强奸罪。
李某辩解说,自己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性关系的发生是两人自愿的,得到被害人陆某的同意,被害人没有表示拒绝,还非常配合,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六、李某的行为算不算强奸。
强奸罪是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中,窃贼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女主人和他发生性关系是否出于自愿。
女主人陆某虽然有表面上的“同意”,但同意的是和自己的丈夫发生性关系。窃贼李某以实施掰断被害人家中防盗钢条的手段,非法进入被害人的家中,利用被害人的错误认识,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明显违背女主人的意志,已经构成强奸罪。
七、法院判决,强奸罪成立。
在这个案件中,一审判决李某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八、小结。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本质判断标准是:性关系的发生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即使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而是使用欺骗手段,获得了妇女错误的“同意”,那么从本质上判断,如性关系的发生违背妇女意志,则被害妇女的同意是无效的,行为人还是构成强奸罪。
在一个炎热的三伏天,小偷闯入某女子家中,发现只有美女一人在床上躺着睡觉,即生歹意,脱光自己的衣裤,与美女发生了性关系,美女误认为是自己的丈夫呢?
小偷完事立即撤离现场,不久美女丈夫在外应酬回家,宽衣解带与自己的美女妻子做爱,美女说:你刚才做完,怎么又要做呢?
事情真相大白了。
警方经过连夜抓捕,通过监控将犯罪分子抓获。
经过法院审判,以强奸罪判处罪犯有期徒刑4年。
夏天已到希望女性朋友晚上睡觉一定关好门窗,不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我看过这么一个案例,在现实中的确有这种事情发生。分析原因一是女子太大意。二是女子开始是认错了,但是中间发现了问题,但是已经发生了。三是事后才发现错了,但是也是发生了。造成的结果很可能让女子终生后悔,也可能由此女子家破人亡,女子夫妻两会很长时间如吃了个苍蝇恶心,给女子造成很大的心理阴影。
关于小偷,他本来就是入室盗窃,首先犯得是盗窃罪。后来见色起意,在女子在昏睡时不清醒的状态下,与女子发生关系,违背了妇女意志,且女子也是误认男子为其丈夫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构成了强奸罪的要件,小偷又犯了强奸罪。小偷原本只是偷点东西,犯罪不重,但是强奸罪就是重罪了,小偷就因为放纵自己而锒铛入狱,为自己的错误付出沉重代价。
在平时我们一定注意家庭自身安全,特别是夏季,入室盗窃和强奸案的高发季节,大家一定要注意安全,保护好自身和家庭财产的安全。
女子误把小偷当丈夫发生了关系,小偷是否构成了犯罪。
第一个问题: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小偷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加重情节,无论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个问题:强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小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与女子发生关系,显然已经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个问题:数罪并罚的问题。
本案小偷既属于入户盗窃(一般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构成强奸罪,应当数罪并罚。
假如小偷盗窃罪应当判处两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强奸罪应当判处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那么他最终的量刑,应当在两个量刑当中较重的那一个之上(四年六个月以上),两个刑期之和(就是三年六个月+四年六个月=八年)之下,也就是四年六个月之上、八年之下,考虑案情的其他情节予以量刑,例如可以判处六年有期徒刑。
1、这个问题荒唐,这个问题说的这个事荒诞,这个误把小偷当丈夫的女子荒芜,这个把小偷当丈夫的还发生了关系的事情,是在荒芜的土地上发生的荒唐情、荒诞事,这个女子完全就是荒废掉了。
2、试想想,女子如果不是被灌了迷魂药、安眠药、春药什么的,至于连抱着自己睡觉还有剧烈运动的男子是不是自己的丈夫都不知道?丈夫的相貌、体型、声音、气味完全跟这小偷一模一样?可能吗?
3、还有,都说做贼心虚、做坏事的人都是魂不守舍、胆战心惊的,这个小偷的胆子能有这么肥,不但进屋偷盗了,还闯进女主人的卧室、钻进女子的被窝里面了,两个人还做了云雨之事了,天下有这样狂妄的小偷?这女人不是傻子、就是呆子、或者就是个活死人了。
4、如此,在否定一切我们可以想象到的可能性之后,结论只有一个,这个小偷年轻强壮、相貌堂堂、胆大心细、而且生性风流,堪比潘安、宋玉、西门庆、武二郎了;而这个女子定是个闺怨骚妇、浪荡之女,是不是小偷,是不是自己的老公,都不管不顾了,见色起心了,孤男寡女、一拍即合了,只能这么解释的。
5、话说回来,如果这个女的是被迫的,是无意中以为是自己的丈夫,黑暗中让小偷上床的,发现不是自己老公后,已经来不及了,反抗的话,就要受皮肉之苦甚至被灭口的,这样才半推半就的,如果是这样的话,后悔还来得及的,可以告小偷的,小偷就有入室盗窃、抢劫强奸嫌疑罪了,甚至可以数罪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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