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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与情人一起找丈夫协商离婚事宜靠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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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江,女子与情人一起找丈夫协商离婚事宜时,双方发生冲突,丈夫持刀冲向情人时,被情人反杀。案发后,情人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但检方认为这是故意杀人行为,且妻子是共犯。这到底是为什么呢?
(案例:广东阳江中院)。
女子林某与丈夫刘某结婚后,育有一子。婚后林某与同村村民外出务工,林某在外出务工期间,认识男子陈某,并与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且同居生活。
临近年底时,陈某要求林某跟其回老家过年,林某却以还没离婚为由,拒绝了陈某。可陈某却又让林某回去办理离婚手续,林某遂同意。
两人来到林某老家入住酒店后,林某一个人回家向丈夫提出离婚时,被丈夫刘某拒绝,并被以不检点为由辱骂了一顿,为此林某心生怨恨。
林某回到酒店后,向陈某讲述了事情经过。陈某随即表示,由其去找刘某谈谈,并声称要带把刀去,如果刘某敢动手,我弄死他,林某表示同意,并告知陈某不用带刀,其家中客厅常年放有一把水果刀。
事发当天中午,林某知道家中没有其他人,于是与陈某来到刘某家中后,陈某直接摊牌说自己要与林某生活,并声称想让刘某成全。刘某随即辱骂两人,并与其发生争执。
随后刘某从厨房取来菜刀冲向陈某,林某见状赶紧上前将刘某拦住,并去抢其手上的菜刀,随后陈某拿起桌上的水果刀,趁刘某被林某紧紧抱住时,先是捅刺刘某手臂,致其菜刀掉到地上,后又捅刺刘某胸口等身体要害部位,致其倒地不起后,两人迅速离开案发现场。
家属发现刘某已经死亡后,随即报警。次日,陈某、林某被抓获归案。后经鉴定,刘某系因被捅刺身体要害部位导致失血过多身亡。
案发后,陈某声称自己是“正当防卫”,而林某则声称自己无罪。但检方认为两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一、陈某为什么构成故意杀人罪。
检方认为,刑法实行的是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意思就是说,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杀人故意,客观行为上亦是追求、放任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发生的,那就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具体到本案中,当林某抱住刘某后,其一方是完全可以离开现场的,可其却持水果刀捅刺刘某的身体要害部位三刀、手臂一刀,且在作案后明知道会导致刘某死亡的情况下,第一时间逃离现场。即其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就是追求、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
换而言之,由于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想制止不法侵害,而陈某只是想通过杀害刘某的方式,来实现其与林某能够在一起的目的,故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被害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二、检方认定本案是共同犯罪。
所谓是共同犯罪,刑法讲得很清楚,即二人以上共同预谋或实施的犯罪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当陈某提出想杀害刘某时,林某不仅没有予以制止,反而主动提前告诉刘某家中客厅有水果刀,且在作案后没有施救,反而第一时间逃离现场。即林某亦要为造成刘某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
三、法院认定有两个可从轻处罚情节。
1、刘某因不能正确处置婚姻家庭关系,一时冲动持刀欲伤人,存在过错行为,可对陈某、林某从轻处罚。
2、陈某、林某两人在案件审理阶段主动认罪认罚,可减少相应的基准量刑。
注意!认罪认罚可从轻的幅度是有“阶段性”规定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减少15%以下基准量刑;而起诉阶段可减少10%,但如果是在法院审理时才认罪认罚则只能减少5%以下基准量刑。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两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故分别判处陈某死缓、林某有期徒刑15年。
诚然!对于刘某来说,妻子出轨、妻子情人找上门来“示威”,作为一个男人确实很难接受,但法律讲究的是依法维权,即刘某只能以起诉的方式,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但绝不能持刀报复。
但是,这绝对也不能成为陈某、林某杀人的理由!因此笔者认为,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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