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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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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作虚假证明,帮助掩盖罪行的;
2.帮助隐藏、转移或者毁灭证据的;
3.帮助取得虚假身份或者身份证件的;
4.以其他方式包庇犯罪分子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被包庇的犯罪分子依法应当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包庇多名或者多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
3.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被包庇的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要与之区分的是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一)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或者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标准的。
2.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价值达到5万元以上的。
3.为多人或者多次为他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的财物的。
4.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该犯罪分子实施的毒品犯罪进行追究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不具有“情节严重”情形,归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赃,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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