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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可以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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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虑到城市交通的复杂化及运输工具的多样化,职工在上下班的时间、路线、交通工具的选择上有了很大的空间,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避免不必要的争议,法律没有对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和路线作出限制,如限制为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等,只要是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合理的路线上即可。
然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引起了很多争议,例如上下班途中顺路送接孩子上学或放学、顺路去菜场买菜等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因此,为了细化“上下班途中”,统一司法裁判,《工伤保险案件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见,该规定强调了“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这里的“合理”强调具有正当性。“合理时间”除了职工正常的工作时间,也应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时间,或者等交通高峰期过了之后再回家的时间。
同时,这一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社会发展。但是,法律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至于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醒和引导职工上下班途中遵守交通规则。
对于“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如果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相关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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