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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厂生产引发地质灾害怎么办?要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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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相关法律责任等问题,现根据相关规定和你介绍的情况,回复如下:
一、砖厂生产引发地质灾害的,应进行治理,并承担治理费用。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之规定,并结合你介绍的情况来看,砖厂开采粘土生产红砖,引发塌方等严重地质灾害,应承担治理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治理费用。如砖厂不予治理,你们可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请求国土部门组织治理地质灾害,并对砖厂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砖厂排放废气污染环境的,应限期治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排放废气给村民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九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及第三十九条:“对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之规定,并结合你介绍的情况来看,砖厂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影响你们正常生产生活的,你们可向环保部门投诉,请求其依法责令砖厂限期治理污染问题;如砖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你们可继续向环保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其依法对砖厂进行行政处罚。另外,如砖厂排放废气给村民造成实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受损村民有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向其索赔。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其在评估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予以判断。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之规定,并结合你介绍的情况来看,我们目前无法判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如确实存在该等弄虚作假行为,你们可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请求有关部门对该等评估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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