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会有这样一个疑问,自己点外卖,然后外卖员发生意外,自己需不需要赔偿。比如说朋友委托你帮忙办事,结果在路上出车祸了,你可以起诉车祸肇事方,也可以要朋友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合理合法的。
而我们的外卖,却不是这种外卖员与顾客一对一的委托关系,因为一分外卖上存在的法律关系包括三种,首先是顾客与商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其次是商家与外卖平台之间的委托配送关系,最后是外卖员与外卖平台之间的雇佣劳动关系。
我们点外卖然后外卖员派送,看是是我们需要外卖员为我们提供服务。但实际上委托外卖小哥的主体并非你,而是其劳动关系存续的公司主体。外卖送餐人员是因工作职务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送餐员是和外卖平台签订合同的,外卖平台即用工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