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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不常回家看望或问候老人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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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
个人认为:立法规定有两种不同的意义,一种意义是:当某一种美德、道德、良知、秩序成为社会民众呼吁上升为公众遵守的规则秩序时,立法把这种道德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让大家遵守。另一种意义是:当某一种道德底线被越来越多的人漠视、忽视、突破、践踏的时候,为了保障这种道德底线的继续存在,立法进行明确某底线不可逾越。
子女孝顺父母、常回家看看,是每个家庭子女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工作状况、个人感情来决定的一种普通伦理,这种伦理不需入法也应自觉遵守,如果需要用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其不被丧失,恰恰说明这种伦理自身正在一步步走向没落,虽是立法保障的进步,却是人性滑落的写照。
当然,作为老年人的角度,有法律保障总胜过无立法规定,个人希望,常回家看看的立法仅仅是唤醒人性伦理的回归,真正要保障这种道德的底线,靠的还是人性的醒悟与责任的自觉承担,而不是靠法律的强制性,这样回归的才是道德的本质。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德恒律师事务所黄敏律师介绍说,赡养老人法律上早就有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但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并不具有现实意义,“法条中只有简单的一句话,但是如何去界定违法、子女应该多长时间回家一次、一次待多长时间、违反了如何处罚等问题都不明确,所以这一条就失去了执行的可能性。”黄敏说,此法条象征意义要多于现实意义。
“常回家看看入法”,在我看来,是对人性的亵渎和侮辱。
孝顺赡养看望父母是人性最基本的,把这些东西强制入法,好像是在暗示人们:我们国家的空巢老人很多,大多数儿女都不孝顺。我觉得孝顺父母是对一个人之所以被称作”人“的基本要求。把父母丢家里,以工作忙为借口,是不成立的。再忙总抽得出时间。你有时间照顾孩子、有时间购物旅游、没时间回家看看吗?我们国家出台这样的法律,会让国外瞠目结舌,全部来看笑话。
其次也不具备可操作性。这个“经常”是什么样的频率?如何定义?我到底多久没去看父母才算违法?对一向定义明确的法律来说,无法完美贯彻。
其实,人们苛责的是法律是否能不守边界,将手伸入本该道德调整的领域。如今现状是道德压力经常被严酷现实淹没,一方的疲软急需以另一方的施压来维系,况且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文并非刚性十足。
其一,法律虽规定了成年公民对父母有精神慰藉的义务,但并没有强势突入。向有关部门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握于老年人之手。第二,法律责任条款用料并不过猛。从条文中可看出,调解是第一选择,法院诉讼应是兜底。
媒体片面炒作不“常回家看看”将违法,实在大有曲解。
新法不过是为老年人的精神权益保护,规制了一条可供选择的渠道。这双法律的手,并没有过多搅动道德评价的一池春水,只不过是在孤苦无助的老人望穿秋水,而道德疲软时提供了一道法律解决程序。调解、诉讼也不过是一剂醒心针、提醒函,提醒着漠视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儿女道德义务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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