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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离婚时怎么分割?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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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的政策性住房。
一般经济适用房属于产权人名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
一男子与其父母、祖母以家庭为单位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经济适用房一套,其妻转账20万元用以支付涉案房屋部分首付款。
两人离婚时该套房怎么分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济适用房作为一种保障性住房,在离婚分割时其权属认定的主要依据应为购房对象的资格。经济适用房由一方或其所在家庭申请而另一方有出资的,有限产权属于申请一方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出资应视为一种债权行为,可依公平原则在低于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数额下获得合理补偿。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涉案房屋归该男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该男子负责偿还。该男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前妻补偿款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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