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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没有必要也成立 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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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是有必要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事事件具有人伦秩序变动的特质,其处理应慎重。
1、没有专门解决家事的法官和法庭。我国没有专门的家事审判机构,没有对家事事件有深入研究且具经验的法官。就家事事件的特殊性,不能做出公允且合乎情理的判断,难以达到家庭纠纷解决的最佳效果。
现有的婚姻家庭案件由民事审判庭的普通法官审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第一法庭集中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和特别程序案件,各省高级法院和部分中级法院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但是集中审理这些案件的法庭并不是专门的家事法庭,除受理家事案件外,还审理其他民事案件。
2、某些家事,民警及法官都不予受理。国外实行多年的解决家事时间的制度,都运用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知识,而在我国还没有。基层法院的民庭及其他的派出法庭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根本没有作出任何划分,而家事案件恰恰绝大多数集中在这里。法官既可以办理家庭案件,还可以办理其他民事案件。
3、司法不作分工。即使法官根据案件自身的特点适用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但却使法官的工作状态经常处于变换之中。法官得时刻提醒自己不同种类的案件要区别对待,无形中增加了法官劳力的无效耗费,不利于提高法官专业审判的熟练程度,影响到司法裁判的进度与质量,同时加剧了案件裁判要求与司法资源有限之间的紧张关系。
4、此外,有专门的家事法院配置辅助机构履行前述的社会职能也是急需的。家事法院处理家庭案件、少年保护案件,不能只生搬硬套法律,还必须从社会学、心理学等多角度、多层面地进行分析,才能收到处理纠纷的良好效果。因此,法官十分需要具有其他专业知识的专家来辅助,并共同处理家庭案件。家事法院的调查官,就是从法律方面以外的专业知识的必要性出发而设置的。
家事法院是独立于普通法院之外的专门的审判机构,是当事人利用司法解决家庭纷争及处理家事非讼事件的场所。因为调整家庭境遇是保护儿童、防止其违法犯罪的绝对的先决条件,所以可以将家庭纠纷和少年案件置于同一个法院的管辖之下。目前我国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界,要求将少年法庭提升为少年法院的呼声越来越高,所以成立家事法庭是必要的。
有必要。在有些欧美国家,家事调解工作已行之有年,相关的研究文献十分丰富,关于伦理与法律的议题,诸如有关家事调解员之专业资格能力与角色功能、家事调解进行程序与工作模式之设计、参与团队人员之组成、家事调解的法源依据等也都有相关的讨论。
家事法院是指专门处理涉及婚姻家庭领域各类家事案件的审判机构的总称。家事法院不仅具有司法性质,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行政性和社会性,是综合性的法院;家事法院既有解决纷争功能,也有调整、修复和治疗家庭关系、保护儿童最大利益以及社会服务等功能;家事法院把实质正义、高效快捷、和谐秩序等作为其最重要的价值追求。
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标家事法院除了在其内部设置家事法官之外,还常常设置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等辅佐机关。在其外部,则建立与某些公益组织的合作机制,将家庭关系的调查事项或心理谘商事务委托给其予以实施。在法制现代化进程中,我国也应当顺应社会关系之法权,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法院制度。
随着《1975年澳大利亚家庭法》的颁布,澳大利亚设立了专门处理私人家庭纠纷且地位等同于联邦法院的家事法院,且在设立伊始即提供专门的调解服务。澳大利亚家事法院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探索因离婚导致的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实践证明,相较冰冷生硬的判决书,灵活温和的家事调解更能满足家事纠纷解决的特殊性。
家事法院在贯彻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有利于实现双赢,是一种很好的调解形式,但是具体实施起来还要结合中国现在的基本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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