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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政可以在高速非法拦车吗?哪些部门可以在高速上拦截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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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你所咨询的路政高速拦车合法性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问题,根据你所提供的信息,现回复如下:
一、此次事故责任的认定应根据相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能够说明事故的相关情况,而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应当符合相应规定,达到规定车速时,应该与前车保持适当的距离以保证能够安全采取紧急制动措施。
结合你反映的实际情况来看,导致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是后车的追尾。事故情况是车队在高速上正常行驶,你亲戚车辆在车队最后,而在路政进行查车时,整个车队停止了下来,后面的集装箱拉车追尾你亲戚的货车,从而导致人员伤亡。
现追尾的集装箱拉车司机是否存在违规驾驶的行为,如是否保持合理车距,是否超载等情况不明,但是货车车队属于正常行驶没有违法违规现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你所反映的情况,此次事故较大可能是集装箱拉车存在过错,或是因为超载,或是没有保持合理车距,导致不能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从而追尾你亲戚正常行驶的货车,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因为具体情况并不明确,此次事故的具体责任划分应该根据公安部门经过调查之后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如果你提起诉讼,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路政无权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查车,但不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
《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相关具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没有按照规定实施安全检查的;……”
根据以上规定,只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能够依职权在依法执行紧急公务的情况下在高速公路上对行驶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而路政执法人员属于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下属部门,路政人员不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序列,其无权在高速上拦车检查,路政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检查属于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以上判断,路政人员在高速公路上拦车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但是并不能说明路政人员的拦车行为导致了整个车队的不正常停止,车辆追尾的原因是因为集装箱拉车的追尾而不是路政人员的拦车行为,路政人员的拦车行为不会导致集装箱拉车在货车车队停止的情况下在安全车距内无法正常采取刹车措施,虽然路政人员的凌晨突然拦车的行为违反安全检查的规定应该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是其并不是此次事故的责任主体。
三、路政人员在事故发生之后有施救、报警的义务,但其不构成渎职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第2号《路政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保护路产;(三)实施路政巡查;(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交通、建设等有关职能部门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七)接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后不及时出警,或者因处置不当、组织抢救不及时,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路政执法人员作为公路管理机构,具有对公路进行维护、保护、巡查等管理职能。路政执法人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于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应当具有报警的职责,同时还具有维护高速公路上正常行车秩序的职责,其在接到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后应该及时处置,若处置不当,依法给予处分。因此,路政人员当时就在现场,其在事故发生之后就具有施救、报警的义务,路政人员没有施救、报警的行为属于违反职责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以上判断,路政人员不构成渎职罪。根据刑法规定,渎职罪一共37个具体罪名,包括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罪和特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其中路政人员不是后两种所包含的特殊主体,故路政人员犯渎职罪不属于后两种,只能属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范畴,而在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范畴之中,只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可能在本案中适用。而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路政人员的未施救、未报警并不是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的原因,且达不到两罪的立案标准,故路政人员未施救、未报警的行为不构成渎职罪。
四、如果事故责任认定结果证实路政人员有过错,你们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根据以上规定,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结合以上判断与你所反映的情况,现在不能够认定路政人员具有相应过错,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路政人员确实存在过错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且符合《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的条件,你可以向具有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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