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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影剧本 梗概 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 的全文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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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
一、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一)备案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52号)、《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
(二)备案单位。
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和在地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各类影视文化单位(以下简称影视文化单位)。
(三)受理部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申报程序和材料。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报,备案单位应当首先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中填报相关信息。填报成功后,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下列材料:
1、拟拍摄影片的备案申请。联合出品的,由第一出品单位申报。
2、不少于一千字的故事梗概一份。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节涉及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公安、司法、历史名人和文化名人、敏感历史事件等方面内容的(简称特殊题材影片),需提供电影文学剧本一式四份,并要征求中央、国家机关相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省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3、编剧同意使用其作品的授权书及编剧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改编自其他作品的电影剧本(梗概)需要有原作者的授权书。内容涉及真实人物的需出具其本人或亲属同意拍摄的书面授权书。描写英模、先进人物、荣誉称号获得者的,需出具本人或亲属的授权,以及相应级别宣传部门或荣誉授予单位的批准文件。
4、影视文化单位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需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并填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书。
5、首次申请出品的制片单位,应当提供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制片单位实有资金原则上应达到所拍摄影片成本的三分之一以上。
6、已基本确定主创人员(导演、主要演员)的,应当报送电影片主创人员名单。
7、联合出品的,应当提交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
中外合作摄制影片(含国产片转合拍片)备案,需另提供下列材料:
1、中外合作各方的公司情况,包括:中外合作各方的公司简介、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中方第一出品单位提供的影片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中方第一出品人参与制作的两部以上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
2、中外合作各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应注明摄制形式: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协作摄制,由外方出资,在中国境内拍摄,中方有偿提供设备、器材、场地、劳务等予以协助的摄制形式;委托摄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国境内代为摄制的摄制形式。
3、影片主创人员名单及简历。
4、电影剧本五份。
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备案,需另提供下列材料:
1、《湖南省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影剧本送审表》三份。
2、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人物传记作品,应有领导同志本人或其亲属出具的同意拍摄意见。
3、电影剧本十份。
(五)备案。
1、一般题材备案,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其电影电子政务平台上公示。公示期结束后,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2、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片、重大文献纪录影片备案,由申报单位持省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省委宣传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剧本审查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审批。
3、中外合作摄制影片备案,由申报单位持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剧本审查意见,按相关规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六)办理期限。
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拍摄的,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公示五个工作日后,向申报单位发放《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有修改意见或不同意拍摄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2、电影剧本需经专家评审的,评审时间另行计算,但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二、电影片审查。
(一)受理部门。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二)受理条件。
持有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发放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的影片,以及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初审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立项的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影片。
(三)申报程序和材料。
电影片审查申报,制片单位应当首先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中填报相关信息。填报成功后,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下列材料:
1、《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五份。
2、《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
3、高清数字节目带(hdcam)一套和影片dvd二套。节目带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应当贴有电影片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以下素材要求同)。
4、完成台本以及电子文档各二套。
5、五百字左右的完成台本剧情梗概十份。
6、电影片英文片名批复。
7、片头、片尾字幕清单两份。
8、涉及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或更改电影片片名的,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和合同,其中出品单位数量和出品人数量应相符合。
办理电影片审查申报时,应当交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四)审查程序和期限。
1、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收到电影片审查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通过的,出具《影片审查意见表》,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通过但需要修改的,在《影片审查意见表》中书面告知修改意见,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需修改后重新审查的,待重新审查通过后,出具《影片审查意见表》,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审查不通过的,在《影片审查意见表》中说明理由并告知制片单位,发给《影片审查决定书》。电影制片单位对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出复审。
2、制片单位持《影片审查决定书》、《影片审查意见表》,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领取电影片片头。
3、制片单位领取电影片片头后,按照审查通过的版本制作完成版,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申请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4、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影片,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初审,初审通过后出具内容初审意见。制片单位持初审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终审。
5、重大文献纪录影片,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初审,审查通过后出具内容初审意见。制片单位持初审意见,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重大文献纪录影视片创作领导小组终审。
6、中外合作摄制影片,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后,通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委托的机构审核,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颁发《影片审查决定书》。
(五)领取电影片片头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hdcam(或混录双片、beta带)一套和影片dvd一套。
2、《影片审查意见表》。
3、《影片审查决定书》。
4、《国产影片审查报批表》一式三份。
5、《主要创作人员登记表》。
6、电影片英文片名批复。
7、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8、第一出品单位委托经办人领取电影片片头的授权书。
9、涉及增加、变更出品单位、摄制单位,或更改影片片名的,提供相关批复文件和合同,其中出品单位数量与出品人数量应相符合。
(六)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完成片数字母版(d5、hdsr或数字硬盘)一套或标准拷贝一套(龙标置于片头、每份带子与包装盒的正面、侧面均须贴有片名及出品方的标签,下同)。
2、如送缴完成片仅为标准拷贝,则需提供中国电影资料馆出具的接收回执。
3、影片dvd三套。
4、hdcam或beta带一盘。
5、dvd宣传片一套(长度为10-15分钟)。
6、终混声音素材一套。
7、国际乐效一套。
8、数字母版需提交《电影片数字母版制作送审单》;标准拷贝需提交洗印加工单位出具的《送审标准拷贝技术鉴定书》。
9、电影片如有修改,送交最终完成台本的电子文档。
10、相关剧照或海报(附光盘)。
11、增加联合出品、联合摄制单位的合同一份。
12、经办人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授权书(须加盖第一出品单位公章)。
三、变更片名、出品单位及聘用境外主创人员。
办理电影片摄制事项变更,制片单位应当首先登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电子政务平台,在“在线申报”栏目之“制片管理”中填报相关信息。填报成功后,向省新闻出版广电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电影片片名变更申请。
1、电影片片名变更申请书。
2、五百字左右的剧情梗概一份。
3、《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更改后的片名不得与其他备案公示、公映的电影片重名(含译制片)。电影片在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变更片名。
(二)出品单位变更申请。
1、出品单位变更申请书。
2、联合出品单位的协议书(合同)。
3、拟增加的出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第一出品单位变更涉及跨省的,应当经原备案省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同意转出后,由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行使审查权。电影片公映或播映后,不得再变更出品单位。党政机关不得作为出品单位,一般不作为联合摄制单位。
(三)英文片名译名申请。
1、英文片名译名申请书。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电影片英文片名审批,应当在电影完成片审查前进行。
(四)聘请或变更境外主创申请(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聘请或变更境外主创申请书。
2、境外主创人员的基本情况(包括出生年月、性别、职业、经历、代表作品等)。
3、境外主创人员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4、《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国产电影片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导演,其他主创人员一般也应是我国境内公民。因题材、技术、角色等特殊需要聘用境外主创人员的,制片单位应当经批准后方可聘用,但聘用的境外主角和主要配角均不得超过主要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四、其他事项。
(一)因特殊情况两年内不能按期完成摄制,需提出延期摄制申请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影片延期摄制申请书。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二)备案后的电影片由于特殊原因不再摄制的,应当书面提出撤项申请,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电影片撤项申请书。
2、《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或《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回执单》。
(三)电影制片单位在影片摄制过程中,涉及以下事项的,应当报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1、需要申请军队、公安、文物等部门协助拍摄的。
2、需要办理出入境(包括人员、设备、境外洗印加工)手续的。
(四)电影片经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查通过并颁发《电影审查决定书》后,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修改影片内容,因违反规定而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出品单位承担。
(五)影片发生版权纠纷,由出品单位负责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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