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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打了马赛克的图片上传在网站论坛,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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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赛克遮掩不代表合法传播
一、打了马赛克的美女色情图片,符合淫秽物品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7条之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尽管对于淫秽图片的内容认定,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2条中对于淫秽出版物的认定标准。
即如果打了马赛克的色情图片具有“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或者“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等内容时,即可以认定这种图片属于淫秽图片。
二、将打了马赛克的美女色情图片传播到网站论坛的行为,可能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上传人传播这些美女色情图片的行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1)将打了马赛克的美女色情图片上传到网站论坛,已经符合公开、广泛传播淫秽图片的行为。
(2)上传人上传图片是主动、明知的,即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如果存在将这些美女色情图片公开传播达到400张以上的;或者多次、经常地传播这些淫秽图片;抑或是造成其他恶劣影响的等情形时。则符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可以认定为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罪。
2、根据《刑法》第364条第1款之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需要注意的是,上传美女色情图片到论坛,如果在主观上是出于牟利目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363条所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三、即使将打了马赛克的美女色情图片上传到网站论坛,没有达到“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条件,依然属于违法行为,会被公安机关等予以相应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且有关公安、文化、网络等监管部门也会对上传到该论坛的相关淫秽图片强制删除,作出对该论坛予以关闭整改,对该论坛相关负责人予以相关行政处罚等措施决定。
所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七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的性欲,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三)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四)具体描写乱伦、强奸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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