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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器飞行通信员执照核发要满足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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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资格要求〕。
(一)至少年满18周岁,最大不得超过60周岁。
(二)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大专毕业,或局方根据申请人知识、经历和技术认可的等效水平。
(四)能读、说和听懂汉语普通话,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
(五)持有民航总局颁发的有效体格检查合格证。
(六)按批准的训练课程大纲完成了执照上所申请机型的地面训练课程和飞行训练课程。
(七)符合本章知识要求、经历要求和技能要求等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知识要求〕。
(一)飞行通信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下列内容的笔试:
1.民航有关规章和适用于飞行通信员职务的规定。
2.无线电概论。
3.莫尔斯电码通信,如无此能力,将在其飞行通信员执照上签注相应的限制。
4.飞行中的正常和紧急通信程序和有关简缩语。
5.航路所用的通信导航设备,包括机场各类灯光设备、指挥电台、无线电测向测距设备、监控设备以及无线电指点标等。
6.实用航空气象学及气象报告通常的收集方法和传播体系。
7.航空知识。
8.航图和通信导航资料。
9.国际民航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飞行规则、空中交通规则和通信规则,能阅读与飞行有关的英文资料并能用英语进行工作对话和无线电对话,否则在其飞行通信员执照上将签注适当的限制。
(二)申请人还必须通过申请或增加机型的下列相应内容的笔试:
1.机载通讯设备的功能、使用程序、可用性检查、故障判断和处置程序。
2.机载导航设备的种类和一般使用程序。
3.飞机和发动机的一般知识和飞行主要数据。
4.应急设备和应急程序。
5.飞行安全措施。
(三)考试情况将通知申请人。考试通过的成绩在考试后24个月内是申请人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经历要求〕。
(一)飞行通信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是经局方批准的飞行通信员课程的毕业生,否则他必须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1.能在跨指挥区的航线飞行中按规定程序进行无线电对话、抄收空中交通管制的指示和放行许可、抄收气象通播、以及进行驾驶舱和地面的内话通信。
2.正确无误地阅读天气报告和预报、航行公告、以及有关资料。
3.在其所申请的机型上使用机载通信导航设备和应急设备,并对通信设备进行可用性检查、故障判断和处置。
4.熟悉紧急通信程序和所申请机型的飞行安全措施。
(二)作为飞行通信员已完成航线飞行至少2小时,其中至少有50小时的夜间飞行,并且至少有50小时必须是在申请的同一机型上进行的。对已经历航线飞行5小时(其中至少有1小时夜间飞行)的驾驶员和领航员,可承认其具有不超过1小时本款所要求的经历,但这样认可的经历总共不超过150小时。
(三)飞行通信员执照的申请人如执行国际航线任务,必须是在飞行通信教员监视下已在国际航线上完成飞行通信工作至少1小时。
(四)上述经历必须由飞行经历记录本、武装部队的记录、或由持合格证的飞行通信教员签署的文件来证明。这些经历证明必须附在申请书后。
第三十六条〔技能要求〕。
(一)飞行通信员执照的申请人必须通过航线飞行实践考试,以证明他能在飞行通信教员监视下,单独完成飞行通信员的职责。
(二)申请人在参加本条所述的考试之前,必须通过本章第三十四条所要求的笔试。
(三) 有关本条所述考试的项目和要求在本规则附件三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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