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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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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赔偿规定的赔偿请求人。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赔偿要求和事实依据。所谓明确的被告就是说在原告起诉时,必须指明被告是谁、被告的基本情况等。具体的赔偿要求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赔偿数额。事实依据是原告提出诉讼要求所根据的事实,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其造成损害已经认定的事实。
3.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必须归人民法院管辖,而且应当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只有这样法院才能接受诉讼。
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当事人进行诉讼,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行政赔偿诉讼也不例外。委托代理人是受当事人委托,以委托人名义并为其利益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律师。社会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司。委托代理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权限的大小取决于当事人的授权。
救济方面还应当注意的问题:
1.告知权利。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获得救济的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机关按照普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2.救济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决停止执行的;(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经原告申请,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3)法律、法规规定停it执行的。这一原则应该而且必须全面体现救济的立法宗旨,既要体现出“维护和监督”的目的,:也要有“保护”的内涵。不能具体行政行为不论正确与否,都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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