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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贿选,构成贿选的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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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是指被选举人或其他人以增加被选举人选票数量为目的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转移可支配财产的行为。
构成贿选的要件如下:
第一,行贿主体是被选举人或其他人。被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行贿主体,而其他人则是指两类人:一是被选举人的亲朋好友,二是被选举人及其亲朋好友所雇用的人。这两类人都有可能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行贿以帮助被选举人竞选成功的人。
第二,受贿主体是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选举人毫无疑问可能成为受贿主体,而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则是指收受贿赂对选举人施加影响的人,例如选举人的亲朋好友或者黑社会组织成员或者地痞流氓,也包括选举单位的上级领导干部。
第三,行贿的目的是促成被选举人竞选成功。
第四,行贿受贿所损害的客体是公平公正的选举制度。
第五,行贿受贿的标的是可支配财产。财产形式包括:人民币现金或存款;外币现金或存款;可兑换货币或其他财产的的各类票证、金属、字画、古董等一切形式的价值载体;房地产;各类动产;各类消费品;各类无形资产,如承包权、使用权、专利权等。所谓可支配,是指行贿前行贿主体可以自行支配用于行贿,行贿后受贿者可以自行支配。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否拥有所有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行贿者个人或受贿者个人能否支配标的财产。
第六、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的职务行为。如果被选举人竞选成功后,按照自己竞选时的施政纲领、规划、计划、方案、设计履职,被选举人出于履职的需要向选举人转移财产,则其转移财产的行为是属于职务行为,而不属于行贿行为。在履职过程中进行财产分配时,被选举人可以垫付个人财产。这种垫付不属于民事赠与,只能叫垫付。被选举人所在经济主体应该向垫付人偿还所垫付财产。垫付人可以宣布放弃债权,或叫免除债务人的债务,但依然不能称为赠与。在选举期间,被选举人或其他人向选举人或对选举有影响的其他人转移财产的行为,应该认定为行贿行为,因为被选举人没有履行职务的资格,所以不能叫垫付;因为在选举期间,利害关系已经产生,所以选举期间不能进行赠与。
以上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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