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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分别是指哪些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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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财产是指在客观财产中,财产客体为具有客观物质形态的财产。具有客观物质形态的财产,在民法中也称为有体物。有形财产权相当于民法中的物权,如《德国民法典》中的“物”即是有体物,“本法称物者,以有体物为限”。“该语句意指:只要法律用到‘物’这个字,就只能将之理解为‘有体物’。”但是,本文所称的有形财产与民法中的物权理论是有区别的,民法物权理论自身就存在着明显的逻辑矛盾。有形财产的特征表现为:首先,有形财产是主体对有形客体的直接支配。虽然财产本身的含义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但它是在没有其他主体参加条件下的主客体关系,其他主体都不能再直接支配该具体的客体。其次,有形财产的财产属性是普遍承认的,而其他财产的财产属性都是具体确认的。最后,有形财产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主体对具体财产客体本身的占有和消费,其他财产的价值目标则主要是保护主体对财产价值的占有和消费,而不是对财产客体本身的占有和消费。
有形财产是知识文明前期最基本的财产形式,特别是工业文明时期的主要财产形式,因此在传统的财产理论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但是,现在我们处在后工业文明向知识文明过渡的时期,随着知识文明水平的提高,有形财产在财产体系中的地位会逐渐下降。然而,知识文明毕竟是以物质文明为基础的,有形财产的基础地位是不可动摇的。并且,只有具有稳定的有形财产占有关系,整个社会经济秩序才能够稳定。“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上,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财产是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是本质的目的”;并“通过物的变化、消灭和消耗而使我的需要得到实现”。弗里德曼也指出,“私人所有权是人类自由的一个本质条件”,法律规定财产权的目标之一是“在财产法领域中获得一个自由的空间,而使得每个人得到展现并自我负责地塑造其生活”。因此,将来“有体的所有权和物权将其本质的意义降低到个人的私人范围,而这并不是有意识的社会政策行为”。它是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化的客观要求。在整体经济利益主体内部,强调财产客体的占有已经没有现实的经济意义。
无形财产是指客观财产中,财产客体为不具有客观物质形态的财产。不具有客观物质形态的财产,在民法中通常被称为无形物或无体物。但是,在财产法中无形物或无体物具有多种含义。有人认为无体物是不能触摸的物品,[]有人则从财产客体的角度将知识产品视为“狭义的无形物”。笔者认为无形财产不同于没有固定形态不能触摸的物质,也不是仅指知识产品,而是指全部具有财产属性的不以物质客体为基础的客观财产。无形财产的特征表现为:首先,它不具有对财产客体的直接支配性。由于无形财产没有有形的客体,因此主体不可能直接地支配该财产。其次,对无形财产的财产客体进行复制具有无成本性。由于无形财产没有物质客体,虽然客体的创造需要较高的成本,但对客体的复制却几乎不需要成本,因此法律必须对该财产给予特殊的保护。再次,无形财产的财产属性是具体确认的。由于无形财产客体属性的特殊性,某无形客体是否属于无形财产需要经法定程序特别确认,经法定程序确认之后的无形客体才是无形财产。最后,无形财产的价值目标是保护主体对财产客体的使用而不是占有和消费。
无形财产是知识文明时代的主要财产形式,这是由人类社会需要层次的变化决定的,法律将其作为财产是为了充分满足社会财富创造和消费的需要。知识文明社会首先使人类需要层次发生变化,人们需要消费的主要产品不再是物质产品而是精神产品,为保证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要这一法的最高价值目标,就必须将精神产品作为财产加以保护,以不断丰富其产出量和产出品种。“在当代法国民法中,无形财产不仅包括罗马法上的‘无形物’所指的具体权利,还包括权利人就营业资产、顾客、知识产品以及现代商业信息等所享有的权利。”“其客体不仅限于知识领域,而且扩大到商业活动的经验、信誉等领域。因此,知识产权已很难涵盖所有上述权利。”就此而言,知识产品只是无形财产的典型代表,但绝不是无形财产的全部。法律规定无形财产并不是出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而是社会需要的客观要求。因此,研究无形财产必须从社会需要出发而不能从概念出发。但是,研究无形财产的特征则必须从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的本质区别出发,否则就不可能总结出它们的基本规律,也就无法形成合理的法律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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