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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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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部门职责开展工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教育行政部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职责规定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预防犯罪教育的教学计划,并督促学校予以实施。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德育大纲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方面,但限于认识、师资、教材等原因,学校往往未能落实这些规定,法制教育往往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更谈不上预防犯罪教育。为了保证预防犯罪教育落到实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应当将预防犯罪的教育作为法制教育的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活动。由于未成年人在心理发展、智力发育等方面不完全,抽象思维对于他们来说比较枯燥。用形象生动的教育方式可以调动他们学习法律常识的积极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自己、也可帮助学校组织、举办展览会、报告会、演讲会等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3、对教师进行培训,指导教师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举办各种形式的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针对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生理、心理特点,介绍有效的教育方法,指导教师有效地防止和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
4、对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采取行政措施。对于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自身品行不良、影响恶劣、不适宜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5、依法管理工读教育。工读学校是普通教育的特殊形式,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工读学校的招生、师资、课程设置、学生教育、学生出路等方面给予比普通学校更大的关注。要采取措施防止一些学校推卸教育责任,将学习有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学生推向工读学校。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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