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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职工如何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住房被拍卖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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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咨询的事项涉及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及补偿安置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及你介绍的情况,现回复如下:
一、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情况,我们判断你母亲所在单位应属于未进行房改的情况,你母亲可要求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房改,并购买该住房;若不具备房改条件,或你母亲不愿意购买住房的,则清算组有权将住房纳入破产财产。
二、企业破产的,你母亲可参照以下规定获得补偿:
1、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 [1997]10号)规定:“职工安置费一律拨付到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安置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破产企业所在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严掌握,不得随意突破。暂时尚未就业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发给基本生活费,再就业后即停止拨付。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
2、《中国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以及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之规定,对于因企业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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