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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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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今社会,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很顺利的拥有一个属于自己孩子的,有些人因为身体或者别的原因而不能有孩子,他们就会去收养一个孩子,那么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有哪些呢?下面法援网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一、收养孩子的办理手续。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该亲身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夫妇一同收养子女的,理应一同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一方因事无法亲身前去的,理应书面形式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书理应经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或经过公证。
(二)核查。
核查是收养登记的重要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核查,核查的具体内容包含:
1、收养人递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必要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3、收养人的收养目的是否正当,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是否有买卖儿童或变相买卖儿童的行为。
5、是否有别的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登记。
1、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理应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对不满足收养法规定必要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表明原由。
(四)公告。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理应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别的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作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二、收养孩子的必要条件。
1、被收养人必要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
2、送养人必要条件。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必要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身患在医学上认为不理应收养子女的病症。
(4)年满三十周岁。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理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理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上述第(一)条第3点、第(二)条第3点、第(三)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的有效必要条件是什么。
1、被收养人需未满十四周岁,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身份必要条件,需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收养必要条件,需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身患在医学上认为不理应收养子女的病症,且年满三十周岁。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两人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继子女等,可以不受部分必要条件限制。收养应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按照国家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通过以上法律知识的学习,相信您对收养孩子的手续及条件有哪些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遇到收养法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在法援网提交法律咨询或联系法援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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