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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的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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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收养,是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中至少一人依照外国法律收养外国人。收养关系的建立和实现,反映了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必然会影响到一系列的财产权,进而影响到婚姻家庭关系。那么涉外收养的相关法律问题有哪些呢?下面法援网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知识
设立外国收养应当有一定的正式和实质性要求。对于前者,国家一般要求在有关当局批准后注册有效,大多数国家主张适用收养地法律。后者一般包括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年龄、身份和意思表示。在这些相关的实质性要求冲突规范中提到的适用法律中有几种立法和实践:
(1)适用法院地法。
适用于法院的法律可以在美国举例说明。1971年“美国冲突重演法”第289条规定,法院应适用当地法律来决定是否允许领养。重述声明,如果收养人或收养人居住在该州,则州可以采用此类管辖权。一旦确定了管辖权,法院只适用法院的法律。在国际立法方面,原定于1965年在海牙举行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判决公约”也采用了近似法。“公约”规定,收养人惯常居住的国家的主管当局或国籍国有权批准收养,收养条件应受主管当局管辖的管辖法律管辖。
(2)适用的使用者个人法。
其原因是收养关系建立后,收养人承担抚养义务和责任。收养关系的成立,对收养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一些国家采用收养人的人身法作为适用法律。此外,这项立法还对被收养人进行了重大考虑。收养后,收养人所在的国家通常是生活的中心。收养应当符合收养人本国法律规定的法律条件。目前,意大利、奥地利、德国和日本是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国家。德国新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收养子女应当适用收养时收养人国籍国的法律;1978年意大利民法第二十条规定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关系为:收养时适用收养人的国内法律。
(3)被收养人的个人法的适用。
当今世界采用的一个共同趋势是,现代社会收养制度改革的基本指导思想应该建立在保护被收养儿童最大利益的基础之上。这种立法精神已在许多国家立法中体现出来。只有适用于被收养人的个人法才能更好地保护其完美。1979年前苏联“苏联和联盟共和国婚姻家庭立法纲要”第35条规定,苏联收养儿童必须适用苏维埃法律,无论收养者的国籍如何。在苏联境外领养的苏联出生的孩子应该按照苏联法律规定的领养规则在苏联领事馆处理。必须指出的是,在包括上述国家在内的今天的国家,很少单纯依赖被收养人的个人法。许多国家仅将被收养人适用于被收养人的属人法。
此外,还有另一种主张,即应采用不同的法律冲突规范来区分本国人民对另一个国家的收养。例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43条虽然规定了设立收养的一般条件,但指出应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收养时的个人法律,经匈牙利监护人同意或匈牙利公民收养外国公民必须取得批准机关;外国公民收养匈牙利公民必须取得批准机关。匈牙利监护人机构的批准;只有收养符合匈牙利法律的要求,监护人机构才能同意或批准收养。
收养的管辖权通常基于居住地或国籍。根据英国1958年“收养法”,只要收养人在英格兰或苏格兰有住所,英国法院就有权发布收养令,但1975年的“英国收养法”放宽了行使管辖权以发出收养令,只要申请人在英国就住所而言,被领养人或其亲生父母或监护人在领养申请时出现在英国,而英国高级或地方法院具有管辖权。美国的收养管辖权也基于住所,并且通常由收养人的住所或收养人的住所管辖。根据“瑞士民法典”关于收养程序的第268-1条,收养应由养父母所在国的主管当局公布。“联邦国际私法法”第75条重新确立了“联邦民事和法律关系解决或临时居民法”第8a条规定的管辖法院,但仅限于某些案文中的变更:“瑞士司法或行政当局领养人或领养人的丈夫及妻子的居籍对领养声明拥有管辖权的地方“。
通过以上法律知识的学习,相信您对涉外收养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遇到收养法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您在法援网提交法律咨询或联系法援网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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