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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品带来的意外,赠予者需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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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个部分。其中违约责任(标的物本身出现损毁灭失的)由于赠与合同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被免除(合同法191),但是侵权责任(除标的物外其他损害)另外考察。
由于涉及了加害给付(债务履行不适当导致对债权人除标的物之外的其他财产和人身损害,德国法上称之为“积极侵害债权”),因此出现违约和侵权责任的分离。也就是说,加害给付实际上可以分成两个部分的损害:标的物本身的损害(可能出现)、由标的物瑕疵引发的其他损害(必然出现)。其中赠与合同由于债权人(受赠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债务(主债务,不包括合理受领赠与物等附随义务),因此债务人(赠与人)承担的责任也随之退让,根据合同法191条,只要排除债务人的故意,对标的物本身损害(违约责任部分)不承担责任。但是标的物以外的损害(侵权责任部分)不能因191条而排除,具体承担依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提问,应当适用一般侵权责任。如果送车辆前尽了一般善良管理人(就是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比如车辆是经过质检的(从4s购买之类经过正规手续的),那么可以排除赠与人的故意或过失,因此由于不满足主观要件而不承担侵权责任。总的来说,不承担责任,但可能吃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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