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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接种疫苗后不适,家长要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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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第十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之规定,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应及时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进行调查诊断。根据调查诊断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经调查诊断,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属于合格疫苗的,根据《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第十五条之规定,你方可依法要求疫苗生产企业给予经济补偿。具体经济补偿标准详见该办法。
2、经调查诊断,怀疑引起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疫苗有质量问题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相关疫苗质量进行检验,出具检验结果报告。如检验报告确定系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三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给药品使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你方可依法要求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损失。
3、经调查诊断,系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损害的,则属于医疗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你方可与医疗机构协商处理,如对事故存有争议的,可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待鉴定报告出具后,依法要求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协商解决的,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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