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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临时救助怎么申请?救助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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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临时救助分为两种情况,分别是急难型救助和支出型救助。针对不同的救助类型,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也不同。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具体的审批程序如下。
急难型救助。
对于情况紧急,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管理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可简化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待急难情况缓解后,乡镇(管理局)、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需按程序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包括申请人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及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手续。在救助对象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补足“先行救助”金额不足部分,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存档备案。
支出型救助。
要严格按照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抽查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
(1)个人申请。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居民都有权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2)入户调查。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在受理了困难对象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情况、收入财产状况、遭遇困难类型与程度等,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进行核查,必要时可以组织民主评议。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对无法进行入户调查或调查结果存在疑议的困难申请对象,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核对。
(4)乡镇(管理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提出救助审核意见,救助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乡镇(管理局)救助办结存档,救助金额1000元以上的需经乡镇(管理局)将临时救助申请人救助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管理局)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抽查率不得低于30%。
(6)临时救助审批后,应将审批结果在申请对象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局)、村(社区)进行公示。
对不符合救助政策的申请对象,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要向救助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委托乡镇(管理局)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救助申请人出具不予救助书面说明。
要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照不超过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临时救助,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
对于符合急难型救助对象条件的,根据急难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当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
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群体五类人群,根据支出类型和困难程度分类分档设定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当月城市低保的6倍。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通过县政府“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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