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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要 从小抓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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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光绪年间有一个“临刑责母”的故事,大意是讲一位母亲对自己孩子的偷窃行为不但不予制止,反而给予鼓励,使孩子从偷一只蛋、一块肉发展成江洋大盗,最终被处死刑。临刑前,这位偷窃者似有醒悟,当众痛责了母亲对自己平时行为的鼓励与怂恿。这则故事至今读来仍发人深省,并为天下做父母者戒:大错由小错累积而成,切不可听任小错发展。现代的教育观念早已超出古人,但现代教育观念正是在古人教育观念的基础上吸收精华、扬弃糟粕而形成和发展的。古今教育观念中的积极的东西也反映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中,那就是:从小抓起,防微杜渐,重视对不良行为的预防与矫治。
“从小抓起”应该包括两方面的涵义,即“从年小时抓起”和“从小事情抓起”。现代犯罪学理论认为,幼年时就有反社会行为表现的儿童与15岁左右开始有反社会行为且往往不是在犯罪环境中长大的儿童相比,更有可能成为罪犯。要成功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共同努力,从其幼年起就尊重和促进其人格、个性的健全发展。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人格、个性培养的极为重要的方面。有着文明的行为习惯的人,可以形成对社会的理性态度,从而抑制犯罪心理和行为,反之则不然。要使未成年人具有文明的行为习惯,一要靠教育(包括对合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行为的弘扬和对不合乎道德、法律规范行为的抑制),二要靠养成(包括个人对合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行为的学习和模仿),两者缺一不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要求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同时,特别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和学校加强教育,防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旷课、夜不归宿;打架斗殴;偷窃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参与赌博;观看色情、淫秽读物、音像制品;进入不宜场所等不合乎社会道德、法律规范的行为发生。对结伙滋事、扰乱治安;经常携带管制刀具;多次拦截殴打他人、索要财物;传播淫秽读物或音像制品;进行淫乱色情活动;多次偷窃、赌博;吸食、注射毒品等严重不良行为,尤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矫治,防止超过临界线,走向犯罪。这充分体现了这部法律“预防为主”的立法思想。
重视对不良行为的矫治,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矫治措施包括非司法措施(如工读教育、社会帮教等)和司法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预防犯罪,以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和发展。在采取各种矫治措施时,我们一贯遵循“相称”原则,即视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公正的处置措施,同时还根据未成年人本人的情况(如家庭情况、影响违法犯罪的因素、悔改表现等)作出有利于未成年人悔过自新的反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总结过去行之有效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区别情况,提出了多种矫治措施:有的送工读学校,有的予以治安处罚或训诫,有的由政府收容教养。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强调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规定:案件由少年法庭不公开审理;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与成年人分押、分教、分管;家庭、学校、社区组织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帮教工作;回归社会后不受歧视,等等,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这些规定,既具有中国特色,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条约所提出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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